2007|商标一异字第01907号
温州市浙南|商标一专利事务所:
红蜓飞门市部:
温州市浙南|商标一专利事务所代理<华唯环球|商标一代理>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称为异议人)对红蜓飞门市部(以下称为被异议人)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《|商标一公告》第3001614号“红蜓飞HONGTINGFEI”|商标一提出异议,我局依据《!中华!人民共和国|商标一法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。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。
异议人的异议理由:异议人的“红蜻蜓”|商标一为浙江zhejiang省“著名|商标一”,被异议|商标一与异议人|商标一含义相近,指定商品相同,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。
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,我局认为:
被异议|商标一由汉字“红蜓飞”及其汉语拼音“HONGTINGFEI”构成,申请APP用于第25类“/服装/”商品上。异议人在先注册于相同商品上的|商标一为“红蜻蜓HONG及图”。双方|商标一在构成要素、文字组合、含义、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,未构成近似|商标一,共用于/服装/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。
依据《!中华!人民共和国|商标一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我局裁定: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,第3001614号“红蜓飞HONGTINGFEI”|商标一予以核准注册。
根据《!中华!人民共和国|商标一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|商标一评审委员会申请APP复审。
二○○七年五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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